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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告(含再担保业务)

关于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告(含再担保业务)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现就我公司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换发事由

为贯彻落实《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制度要求,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行为,我公司原《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已按规定向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新证。经审核,我公司符合换发条件,准予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机构基本信息

  1. 机构名称:[公司全称]
  2. 注册资本:[具体金额]万元人民币
  3. 营业地址:[详细地址]
  4. 许可证编号:[新证编号]
  5. 原许可证编号:[原证编号]
  6. 换发日期:[具体日期]
  7. 有效期限:[起始日期]至[截止日期]

三、业务范围(换发后)

(一)融资担保业务

  1. 贷款担保:包括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固定资产贷款担保、项目融资担保等;
  2. 票据承兑担保:包括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商业承兑汇票担保等;
  3. 贸易融资担保:包括信用证担保、保函担保等;
  4. 信用证担保:包括国内信用证担保、国际信用证担保等;
  5. 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融资担保业务。

(二)再担保业务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我公司获准经营再担保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1. 为其他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包括比例再担保、连带责任再担保、一般责任再担保等;
  2. 开展联合担保业务:与其他融资担保公司合作,对同一被担保人共同提供担保服务;
  3. 再担保方式:包括比例再担保、发行债券再担保、其他再担保方式等;
  4. 风险分担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机制。

再担保业务应严格遵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关于再担保业务的规定,以及《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为客户提供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再担保业务专项说明

  1. 再担保业务比例:我公司开展再担保业务,单个再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10倍,再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应符合监管要求。
  1. 风险控制措施:
  • 建立完善的再担保业务风险评估体系,对再担保项目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
  • 合理确定再担保费率,建立健全再担保业务定价机制;
  • 按照有关规定计提再担保赔偿准备金和一般风险准备;
  • 建立再担保业务代偿追偿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再担保风险。
  1. 再担保业务合作要求:
  • 再担保业务合作对象应为依法设立并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公司;
  • 再担保业务应签订书面再担保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风险分担比例、代偿责任等事项;
  • 再担保业务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导向,重点支持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金融领域。

五、换发说明

  1. 本次换发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为我公司依法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及再担保业务的法定凭证。原许可证自换发之日起作废,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原许可证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1. 我公司应严格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禁止性业务。
  1. 我公司应持续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监管要求,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等资料,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1. 社会各界可通过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查询我公司许可证信息。如对本公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内向监管部门反映。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为[具体天数]天,自[起始日期]起至[截止日期]止。

特此公告。

[公司全称]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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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15 20:31:40